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個體私營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繁榮,在我國經濟較為發達的一些地區出現了相當數量的將人員住宿場所與加工、生產、倉儲、經營等場所在同一建筑內混合設置。這樣的場所我們稱之為“三合一”場所。
二、“多合一”場所檢查要點
1.“多合一”場所不應設置在下列場所內: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儲存、經營的建筑;建筑耐火等級為三級及三級以下的建筑;廠房和倉庫;建筑面積大于2500m2的商場市場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
2.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是否進行防火分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場所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 的樓板將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當難以完全分隔時,不應設置人員住宿:
(1)合用場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2)合用場所的建筑面積大于2000m2;
(3)合用場所住宿人數超過20人。
除以上場所外的其他“多合一”場所,當執行上述內容有困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2)住宿與非住宿部分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當無法分隔時,合用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
(3)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當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獨立的輔助疏散設施。
3.檢查住宿內部隔墻是否采用不燃燒體,是否砌筑至樓板底部。檢查兩個合用場所之間或者合用場所與其他場所之間是否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1.50h樓板進行防火分隔。
4.檢查場所安全出口和室內、外疏散通道是否保持暢通;檢查場所的疏散門是否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
5.檢查除廚房外,其他場所是否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氣罐和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存放液化石油氣罐的廚房是否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設置自然排風窗;是否存在亂拉、亂接電線現象;電氣線路敷設是否穿管是否違規采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是否超負荷用電;電器是否違規直接安裝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物體上;對產生高溫或使用明火的設備,是否限制周圍可燃物。
6.檢查場所是否配備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燈;配備的滅火器是否放在明顯和取用方便的地點;配備的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燈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7.“多合一”場所的其他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設施、消防設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是否符合《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
1.建筑耐火等級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是否違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為芯材的彩鋼板搭建,是否違規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裝修或者作隔熱保溫層。
2.建筑防火間距、防火防煙分區、消防設施設置是否符合**標準。
3.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是否與具備資質的消防設施維保單位簽訂維保合同,委托其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維護保養;每年是否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4.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5.是否存在違規住人及違規設置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問題。
6.企業是否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第61號令)的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實施;是否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確保員工行為符合崗位消防安全要求。
7.達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標準的勞動密集型企業是否建強用好微型消防站;是否開展區域聯防工作。